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新变化|博然观点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对于生效的裁判文书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其中,有部分生效裁判文书是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对于申请再审本身,我们都知道获得支持很难,无论是案件本身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自由裁量权问题,还是既判力的问题,这些我们以后有机会再说。
在准备申请再审阶段,前期需要先确定,你的再审材料是向哪个法院提交?再审审查是由哪个法院作出?这都是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没有搞清楚,会浪费时间、精力,已经签字盖章的材料需要重新签字、盖章,还可能会让委托人觉得你不专业,甚至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各级法院对同样的案情认定的结果不一定相同)。
对各省高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是否必然是向其上一级最高法院提出呢?历年来发生过数次变化:
从2008年民诉法修改之初,申请再审是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审查也是由最高法负责,当然材料也是向最高法递交。当时这类案件叫“直通车”案件,也就是说只要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就会受理,会给申请人出具正式的、盖最高法院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由最高法负责再审审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送达驳回裁定;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会送达启动再审的裁定。启动再审后的实体审理又区分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还是由最高法提审。
后来,发生一些变化,根据案件主体分类不同,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再审审理的法院也不同,可能是最高法院审理,也可能是省高院审理,有的地方是由最高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也需要向高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前几年,最高法出台了再审指南,明确规定了两类案件可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一类是由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另一类是对原判决事实、证据和程序等无异议,只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事实上,此类案件很少,指南的出台实际上强化了最高法对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职能,减少了审判的工作。
当然,还有一些少数的特殊情况,在此就不做讨论了。
最近,在我们参与办理的再审案件中,了解到一些新的情况: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不再受到前述再审指南规定两类案件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事实、证据、程序等有异议,或者判决非由审委会讨论作出的,也可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再审材料也是向对应的最高法巡回法庭提交,这个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是在案件办理时了解到的,供大家参考。

 

 

 

 
 
作者介绍
 

 

 
 

韩      帅    ‍‍

 

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    管委会主任

 

韩帅,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兼职教授,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高级企业合规师,EXIN数据保护官(DPO)。

韩帅律师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参与过众多民商事案件的二审、再审工作,并参加了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劳动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韩帅律师从事法律职业以来,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风险防控、房地产建设工程纠纷及各种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等,与其团队共同承办过大量疑难、复杂诉讼案件,并且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关注我们
 
 
 
 
 
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
微信公众号:boran_lawyer